1 总则


1.0.1 为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震减灾法》,实行以"预防为主"的方针,使建筑给水排 水、供暖、通风、空调、燃气、热力、电力、通讯、消防等机电 工程经抗震设防后,减轻地震破坏,防止次生灾害,避免人员伤 亡,减少经济损失,做到安全可靠、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、维护 管理方便,制定本规范。
1.0.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的建筑机电工 程抗震设计,不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或有特殊要求的建 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。
1.0.3 按本规范进行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抗震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:
      1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,机 电工程设施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运行;
      2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,机电 工程设施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运行;
      3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,机 电工程设施不至于严重损坏,危及生命。
1.0.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 须进行抗震设计。
1.0.5 对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且除甲类建筑以外的建 筑机电工程,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。
      注:本规范以下条文中,一般略去"抗震设防烈度"表叙字样,对 "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、7度、8度、9度"简称为"6度、7度、8度、9 度"。
1.0.6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
条文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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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.2 为了保证消防系统、应急通信系统、电力保障系统、燃 气供应系统等重要机电工程的震害可控制在局部范围内,避免造 成次生灾害。
1.0.4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设 计规范》GB 50011-2010 中的第1.0.2条"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,必须进行抗震设计。"以及第3.7.1条
"非结构构件,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,自身 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,应进行抗震设计。"此两条内容均为强 制性条文。为了使建筑机电工程与建筑相协调一致,故作为强制 性要求执行。
   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内容应包括地震作用计算和建筑机电 设备支架、连接件或锚固件的截面承载力抗震验算,同时也包括 按本规范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,但不包括设备自身的抗震设计。
1.0.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》GB 50223  整理,列出了常见的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和乙类的建筑,除此之 外,基本上可以按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进行抗震设防。建 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、乙类、丙类、丁类四个 抗震设防类别。
   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 害的建筑,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 复的建筑,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、乙、丁类建筑以外的建筑,丁 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。甲类建筑在地震破坏后会产生巨大 社会影响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。严重次生灾害指地震破坏后可能 引发水灾、火灾、爆炸、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 重次生灾害。乙类建筑属于地震破坏后会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造
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,包括城市的重要生命线工程和人流密集的 多层的大型公共建筑等。丁类建筑,其地震破坏不致影响甲、 乙、丙类建筑,且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轻微。一般为储存物品价 值低、人员活动少、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等。
    6度甲类及7度~9度的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采取所有 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,6度地区甲类以下的建筑机电工程也 应按相应章节采取抗震措施,但可不进行抗震验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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